《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凡报读dhy大红鹰学校护理类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上述健康标准。
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http://www.gov.cn/flfg/2008-05/12/content_968012.htm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教学[2003]3号)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258/201001/xxgk_79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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